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LnB信用市集) 電子商務約定條款
感謝您在LnB信用市集、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之電子商務平台(以下簡稱本公司)上架商品或消費,請您先詳細閱讀以下約定條款:
本約定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您以及「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雙方的權益,如果您點選「我同意」或類似語意的選項、或以書面簽署本條款、或在本公司進行訂購、付款、消費或委託代購、委託代收等相關行為,無論使用本服務全部或一部分功能,皆表示您已經知悉、並同意本約定條款之所有約定,包括但不限於根據本服務條款公佈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以書面或其他形式通知之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若您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
一、名詞定義:
(一) 付款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買受人,欲利用本服務平台付款予交易相對之收款方,包括未於本平台註冊之使用者。
(二) 收款方:係指商品或服務之銷貨人,利用本平台服務收受交易相對者人支付之款項者,且必須註冊成為本平台之會員。
(三) 用戶:前二項所稱之付款方及收款方,均為本服務之用戶。
(四) 本服務金流帳戶:係指本公司核發予會員之專屬帳戶,供收款方收取本公司代其向付款方收取之交易款項,或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退款使用。
(五) 發卡機構:係指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發行信用卡等相關業務且與信用卡組織有合作關係之所有國內、國外發行信用卡之機構、團體。
(六) 收單機構: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持卡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七) 本服務網站:網址為www.lnb.com.tw。
二、 使用資格:
(一) 用戶應為中華民國民法所規定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商號、公司等依據中華民國法律成立之法人,或持有居留證等。
(二) 本服務提供付款及收款功能予用戶選擇。
三、 服務說明:
(一) 用戶同意本公司於付款方與收款方之網路交易成立後,扮演中立之第三人角色,亦即用戶於本公司向收款方進行訂購、或委託各該收款方進行代購服務,並由各該收款方依照其所制定的交易條件負責履行,本公司僅提供行銷服務、商品或服務上架、金流代收或電子商務平台資訊處理服務。
(二) 您在本公司依網頁或行銷廣告刊物等之訂購程序,包括但不限於訂購限制、退換貨、贈品、交易條件、付款條件、運送限制或服務,或一定天期屆滿而付款方未提出異議等,付款方應自行確認訂購付款條件是否成立,並應於規範時限內提出相關權利主張,任何因付款方未依本服務說明提出異議而造成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您於本公司所留存的資料如地址、電話如有變更,應即時通知本公司協助進行相關處理,而且您不得以資料不符為理由,否認訂購行為或拒絕付款。
(三) 用戶對於本服務全部功能之操作,均須於本服務網站進行,除另有事先公告服務中止或不可抗力之連線中斷外,本服務網站提供每日二十四小時使用。所有用戶於網站上執行之操作均由系統即時接收,並依該功能說明即時或批次進行處理,除本服務網站另有說明外,用戶一經確認交易,均不得撤回、取消或修改任何操作及利用本服務網站介面所為之意思表示。
(四) 本服務旨在提供便利安全之收付款服務,本公司並不參與或介入收款方之商業經營及用戶間之買賣關係,本公司與收款方所設立之商號、提供之產品或服務本身並無合夥、僱傭、互為代理、經銷或除代收付款項以外之其他委任關係。
(五) 本服務基於服務內容所需,提供因本服務而衍生之相關操作流程及網站介面,該介面非為網際網路交易平台,不涉及居間或媒合用戶間買賣關係。
(六) 為維護用戶交易安全,本服務將提供價金保管之服務,若該筆交易價金屬本公司價金保管服務者,則於付款方支付交易款項後,本公司即行保管該筆款項一定期間,除本服務條款或本公司網站另有規定外,收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提前提領款項。
(七)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僅就用戶間基於實質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辦理逐筆代收轉付行為。
(八) 本服務所代收之支付款款項均應以新臺幣給付。
(九) 為維護用戶權益,如用戶對本服務有任何服務需求,或因本服務產生任何爭議時,均得與本公司客服中心聯繫向本公司提出申訴,本公司將協助處理。
四、 服務內容:
(一) 本服務所提供之收款、付款方式以信用卡支付,或本公司其他指定之代收代付帳戶為服務,如前述之收款、付款方式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本公司將公告於相關網頁上,不另行通知。本服務各收款、付款方式及使用限制相關規範如下:
信用卡支付:
(1) 信用卡收付款方式,係指於用戶完成購買商品、服務交易後,收款方接受付款方使用信用卡支付交易款項,並透過本公司系統代收款方處理因付款方使用信用卡支付款項所發生之授權取得、帳款請款、撥付等事宜。
(2) 收款方了解信用卡簽帳交易於付款方信用卡授權成功時,並不代表收款方或本公司已成功取得款項,實際撥款入帳時程將依本服務網站說明規範。
(3) 根據信用卡國際組織規定,付款方因對交易商品或服務之內容有疑義而透過發卡機構主張返還款項時,本公司得不另經收款方同意逕行退款,並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若收款方暫無留存於本平台之款項,本公司將以未來代收款方所收之款項抵付。
(4) 收款方經本服務成功收取付款方以信用卡或本公司其他代收代付帳戶為付款方式之交易款項後,若收款方允許付款方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及其價格相關事宜時,本公司將逕行於原付款方之信用卡刷退,或收款方逕行退退款至本公司指定帳戶內,最遲不得超過三十日,該交易計收之手續費亦須返還至本公司指定帳戶,手續費小點數以下,四捨五入,單筆未超過新臺幣1元者將不進行退還。
(5) 經本公司或收單機構或發卡機構出具信用卡組織、銀行或付款方所出具之可資證明之文件,證明付款方之信用卡為偽卡或遭盜刷之情形,收款方應於本公司通知時立即停止出貨。前述之本公司通知可由本公司自行選擇通知送達方式,含電話聯繫、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擇一為之,收款人不得因未及時查閱訊息、郵件,或因非可歸責本公司因素(如:網際網路服務中斷、電信營運商服務異常等)而主張本公司通知未送達。
(6) 收款方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時,應儘可能提供相關履約保證,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資訊予付款方知悉。
(7) 收款方若經收單機構通報為風險商店或調扣比例過高等事由,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向收款方提供此支付方式,收款方不得有異議或主張任何權利。
(8) 用戶於本平台使用信用卡交易時,以本公司為收單機構之特約商店,本公司將於信用卡交易時顯示收款方資訊供付款方知悉。
(9)「信用卡支付」功能亦提供分期付款機制供用戶使用,用戶了解本交易為各發卡機構提供之信用卡分期付款交易,並同意下列事項:
(A) 發卡機構已將消費款一次墊付予特約商店,並同意持卡人分期繳付消費款。
(B) 發卡機構未介入商品交易內容,如有疑義請先洽收款方處理,如仍無法解決得聯絡發卡機構協助處理,不應拒付信用卡帳款。
(C) 如付款方於價金保管期間內向本公司申訴其與收款方間發生詐欺等不法情事或消費糾紛,本公司將依付款方所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交易全額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依本服務條款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處理之。惟付款方仍不得拒付信用卡帳款。
(二)用戶對任一服務內容、收款方式、服務費用等規範有疑義或反對者,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該服務內容、收款方式或本服務之功能,一旦用戶使用任一服務內容、收款方式,即表示同意相關服務規範條款。
五、支付錯誤之處理:
(一)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協助用戶進行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將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用戶。
(三)因可歸責於用戶之事由而發生支付錯誤時,本公司經用戶通知後,將立即協助處理。
六、服務費用:
(一) 交易手續費:收款方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會依照付款方所選擇之付款方式,向收款方收取一定交易手續費,交易手續費將另外與收款方議定,若運費不計入交易價格,用戶需於網站商品購買說明頁內清楚顯示,各筆代收交易處理費,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單筆不滿新臺幣一元以一元計算。
(二) 本公司將每個月彙總上個月之手續費金額,並於每月月底提供電子發票予收款方。
(三) 提領手續費: 收款方將由本服務代收之交易款項,由本服務轉出至已約定之實體銀行帳戶時,相關提領之手續費由收款方負責。
(四) 其他費用:帳戶設定費、帳戶年費、驗證費等其他費用,將依後續市場狀況予以調整。
(五) 相關服務費用/率若有變更,本公司將於各該服務費用/率變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公告,若用戶對該費用/率變更有疑義或反對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功能,如用戶繼續使用則視為用戶同意前述變更。
七、收款額度限制:
(一) 為維護並提升網際網路交易安全,本公司對收款方訂有每月收款額度上限。
(二) 本公司將依照收款方於本服務之使用情況,不定期調整其收款額度,且本公司將於本服務網站內依該收款方之實際情形顯示目前每月收款額度上限及剩餘可收取款項之額度。
(三) 收款方若有較高收款額度需求,需依本服務網站指示另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惟收款方對本服務所訂之收款額度上限不得異議。
(四) 收款方若因該月收款已達收款額度上限而無法進行收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本公司提出因此造成其收入減損、營業損失及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
八、代收款項支付流程及提領方式:
收款項於撥款前,均先扣除本服務之相關費用後,再撥款至收款方指定金融帳戶。
九、本服務使用規範:
(一) 因本服務所生之退款、經主管機關指示、或因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主張而須返還之交易款項,或因使用本服務對本公司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將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若收款方暫無留存於本平台之款項,本公司將以未來代收款方所收之款項抵付,。如該筆賠償金額於六十日內仍未扣抵完畢,收款方應於收到本公司通知後,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將未扣抵之金額返還予本公司,否則本公司將依法進行催收。
(二) 收款方應定期將本服務收取之代收款項轉出至已約定認證之實體銀行帳戶中。若停留之款項超過一定期間,本公司有權強制將用戶內之款項轉出至前開約定之實體帳戶,並扣除因款項轉出衍生之手續費用。
十、平台服務使用規範:
(一) 用戶使用本服務前,請先確認本服務正確之網址(www.lnb.com.tw),方使用本服務,以維護交易安全。
(二) 收款方應擔保其依法擁有必要之資格、權利或許可,得合法經營其業務及商品、服務內容,且應完全遵守本服務條款之規定,如因違反前述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包裝、公司名稱、商標、說明、圖案或其他書面資料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含聯合、防護商標及服務標章)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而遭第三人向本公司主張權利,或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損害,概由收款方負責。
(三) 本公司為釐清交易資訊之正確性,得向收款方查詢交易資料,收款方有詳盡陳述及於二日內提供必要文件之義務。收款方應妥善保管交易相關單據(包含但不限於出貨託運單據、進貨憑證、發票存根等)至少五年,收款方逾期提供、提供不完全或提供虛偽資料時,本公司對於該爭議款項將不負付款之責並保留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
(四) 本公司於價金保管服務期間,如用戶間發生詐欺等不法情事或消費糾紛,本公司將依付款方所提供之報案三聯單或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文件,暫停撥付該筆交易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依司法機關之終局判決或用戶間之和解文件,作為返還或支付交易款項之依據。用戶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停撥付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五) 用戶應於註冊時,配合提供相關之資料及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姓名或公司名稱、電子郵件信箱位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維持該資料之正確性,以利查核會員身份。若會員未提供、提供不完全、提供虛偽資料或提供之資料日後有變更而未自行或洽本公司客服進行更新時,本公司有保留接受新會員註冊與否,或於知悉會員提供虛偽資料後終止提供本服務之權利,如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本公司將依法主張權利。
(六) 用戶應確保用戶登記於本服務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E-mail Address)為正常使用狀態,並應定期檢視其內容。本公司將於每筆款項支付完成後,以電子郵件形式通知付款方支付明細,但各該筆代收款項之實際處理情形、狀態,仍以本服務系統所記錄者為準,本公司亦會提供支付明細查詢網頁供用戶隨時查詢。用戶應即時查閱本服務之相關通知訊息。
(七 ) 收款方應於交易時告知付款方該筆交易產品或服務之相關資訊如下:
1.商品價格:交易金額(內含營業稅,交易皆以新台幣作為收付幣別)。
2.商品內容: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內容。
3.聯絡方式:客戶服務窗口(聯絡電話及E-mail Address).
4.寄送方式:商品寄送之方式、時間(快遞、郵寄、郵寄費用及應由負擔等)
5.退換貨條件:退換方式及條件。
6.猶豫期間:明定「商品猶豫期間」之訊息及期間。
7.其他條件:商品是否有進出國限制額外稅賦(依他國法令而有不同者須做特別說明)。
(八)收款方使用本服務,均應遵照中華民國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收款方不得販售或提供依現行國內法令或國際組織規定禁止販售或提供之商品或服務。
十二、退款處理:
(一) 信用卡支付:
1.交易款項未逾交易日九十天,且收款方同意退款予付款方,將由本公司進行原信用卡刷退作業,且可針對該筆信用卡交易進行部分金額退款。
(二) 本公司其他代收代付服務支付:
1.交易款項未逾交易日九十天,且收款方同意退款予付款方,收款方應主動退款至原與本公司約定之實體銀行帳戶,並將由本公司退款至付款方作業,且可針對該筆交易進行部分金額退款。
如收款方與付款方達成退款協議,則由收款方與付款方自行協議退款方式。如收款方與付款方無法達成退款協議,本公司將協助雙方進行溝通。
十三、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一)本公司與用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服務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二)用戶同意於本服務網站執行功能選項及任何條款之同意與否,均由本公司詳實記錄登入帳號、IP及時間等資訊,用戶於本服務網站所為之行為均具法律效力。
(三)所有根據本服務條款公布於本服務網站之內容、附加服務使用規範及本服務條款修正內容將以線上同意形式為之。若用戶對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任一部分有疑義或反對時,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之全部,如繼續使用,視為同意本服務條款及相關使用規範之全部。
十四、帳號密碼遭冒用之處理:
(一) 用戶應妥善保管用於登入本服務之帳號、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讓與、轉借或授權他人使用自己之登入身份。任何因可歸責於用戶未妥善保管本服務之帳號、密碼而造成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對會員本人、本公司及收/付款方之損害),本公司將不負任何責任,並得向用戶請求賠償。
(二) 用戶於發現本服務之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盜用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電話:02-27515886),辦理相關手續,且同意本公司基於保護用戶安全之理由,立即停止該帳號使用本服務,並暫停該帳號所指示及後續指示之支付行為直至該異常狀況解除為止,本公司不負任何因此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並得要求會員出具相關文件(包含但不限於:警政機關報案證明、切結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以受理帳號、密碼遭第三人冒用之或恢復該帳號之使用權。
(三)用戶依本公司規定完成辦理帳號密碼遭冒用之手續後所生之損失,概由本公司負擔;手續辦理完成前所發生之損失,有下列情事者,則由用戶自行負擔:
1.用戶未妥善保管帳號密碼。
2.用戶自行將帳號密碼提供與他人。
3.用戶未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帳號安全機制。
4.其他因用戶之故意重大過失所致之事由。
十五、交易糾紛處理機制:
交易糾紛處理機制及申請管道、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資訊依本公司網站上公告為準。
十六、保密義務:
(一) 用戶對本服務所取得之交易資訊、交易相對人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交易資料等、收款額度、費率等,非公開於本服務網站之服務資訊,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均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傳播或為任何形式之揭露。若因用戶違反前揭保密義務,本公司有權終止提供本服務,如因而致本公司受有損害,用戶應負賠償之義務。
(二) 收款方對付款方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完成交易所必須,不得公開傳播或以任何形式揭露,若因此造成付款方或本公司之損害,收款方應負賠償之責。
十七、資訊安全
(一) 本公司及用戶應各自確保其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二) 如發生第三人破解本公司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將由本公司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三)第三人入侵本公司之資訊系統對用戶所造成之損害,將由本公司負擔。
十八、 條款變更及服務終止:
(一)本服務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本公司將於生效日三十日前公告於本服務網站,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用戶,用戶若拒絕接受該修改或增刪條款,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否則即視為同意修改或增刪條款之內容。
(二)若本服務停止全部功能,則本服務條款亦隨同停止,用戶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用戶同意本公司基於法令及其他用戶使用本服務權益之考量,於本公司認定用戶有違反本服務條款之情事時,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四)若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亦得不經預告、通知而逕行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
1.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
2.全部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轉讓與他人;或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營業權轉讓與他人,足以影響營運。
3.公司或商號名稱、地址、負責人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即時通知本公司。
4.從事非法之交易行為、或有調現、拆帳單之嫌疑、或信用卡收款方式中偽冒交易比率過高。
5.無正當理由連續一百八十日無收款記錄。
6.用戶之支付款項經法院裁定或檢察官命令扣押。
7.遭國際組織、發卡機構、收單機構等單位通報為質疑商店,或本公司因可歸責用戶之事由致遭發卡機構主張扣款時,本公司有權暫停用戶使用本服務。
8.拒不配合提供必要文件。
9.提交虛偽之身分認證資料,經查證屬實者(包含但不限於:身分證影本、同意書、切結書等文件)。
10.用戶有其他信用不良或違反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範時。
11.有相當事證足認用戶有利用本服務為洗錢、詐欺等犯罪行為或不法行為者。
(五)除本服務條款另有規定外,如用戶因前二項事由遭本公司終止使用本服務,後續未及結算之帳款則另依本網站公告之規定處理。
(六)會員得隨時依照本服務網站所記載之說明,主動辦理終止使用本服務,終止後如需再度使用本服務,則需依本公司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七)因本條任一項規定終止本服務,就終止前之交易,用戶仍需依本服務條款之規範履行全部權利義務,用戶依據本服務條款而負擔之權利義務,不因本服務之終止而消滅失。如本服務係依本條第四項第4款、第6款或第11款之規定而終止,本公司將暫緩撥付交易款項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並凍結相關之本服務帳戶。用戶不得因該筆款項之暫緩撥付或自收款方暫留於本平台之款項中扣除而對本公司主張任何孳息或損害賠償。
十九、其他:
(一)若本服務因系統維護、搬遷、升級等事由需中止服務時,本公司將於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公告。
(二)用戶同意並認知,網際網路服務系統穩定度涉及諸多因素,本公司將盡力維護本服務之妥善性,惟若天災、停電、設備故障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造成無預警之服務中斷,本公司就用戶之損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因網際網路用戶端作業軟體、瀏覽器版本等環境有諸多變因,本公司不保證用戶於所有用端環境(包含但不限於電腦、上網終端設備之硬體、作業系統、瀏覽器版本等)之正常操作,用戶亦不得據此向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四)若因用戶端伺服器、電腦等設備異常,而經本公司偵測認定有影響本服務對他人服務順暢之虞者,本公司得不經通知逕行中斷用戶與本服務間之網路連結,用戶不得向本公司主張任何異議或主張因此致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用戶不因使用本服務而取得本公司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明示或默示之授權,且非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用戶不得使用、重製、或散布本服務網站上任何形式的資料、商標或標識。
(六)用戶瞭解停留於本服務之所有代收、代付、保管款項並非存款性質,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亦無利息產生。
(七)如本公司合理懷疑用戶於本服務之使用涉及疑似不當或不法情事,本公司得逕行凍結其帳號並停止提供本服務。
(八)本服務條款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金融法規、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信用卡收款相關未盡事宜,亦應依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相關規範辦理。
(九)本公司將配合金融監理機關、警政機關暫停帳戶之使用、停止款項撥付等要求,用戶不得因此向本公司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十)本服務代收款項,一律僅得撥付至收款方持有且已經認證之銀行實體存款帳戶。收款方不得因該帳戶因故遭凍結、設為警示帳戶等事由,而要求本公司將款項撥付至其他未經認證之帳戶中。
(十一)本服務網站提供交易資料查詢功能之期間為自交易訂單成立後一年,逾一年之交易資料等訊息均應依本服務網站公佈之申請方式申請查閱,並負擔相關費用。
(十二)用戶同意本公司為履行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或依法得將用戶之基本資料、交易記錄等資訊提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用卡國際組織、業務合作機構及其他有權監督機構進行必要查核或使用,相關規範請參考本公司官方網站上之《隱私權條款》。
(十三)會員同意本公司於本服務之必要範圍內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有關機構查詢蒐集用戶資料,並處理或利用之。
(十四)用戶非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將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之一部或全部轉讓予第三人。
(十五)本服務條款之解釋如有疑義時,依有利於用戶之解釋為之。
二十、 管轄法院及準據法:
(一)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
(二)用戶與本公司間因本服務、本服務條款及本服務之相關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公司相關資訊如下:
服務提供人: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中豪
網址: www.lnb.com.tw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87號5樓之一
電話:02-2751-5886